问题 | 刑事拘留多久到检察院审理起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公安部门如若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持有必要逮捕的之观点,应于拘留期限内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
而在特殊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 关于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疑犯,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最多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法院则应自接到公安局递交的批准逮捕请求文件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否定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否定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且需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总而言之,从刑事拘留开始至检察院审理起诉的整个过程中,最短的时间为3+7个自然日,最长的时间为30+7个自然日。 然而,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该案件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继续进行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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