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最晚多久到检察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后,公安部门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话,应当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批准逮捕该人士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如遇特殊情况,则这项审查和批准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内处理。 对于那些习惯性流窜作案、反复多次作案或是结伙作案的重大疑犯而言,其审查和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到三十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部门提出的批准逮捕请求后,必须在七日内给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明确回答。 如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之日起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实时告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至于涉及需要进一步侦查核实的案件,若仍符合相关条件,则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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