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什么时候提起公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收到拘留申请以后,如需对有关人员实施逮捕,应在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批。
然而,若遇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将这一时限延长至四天。 针对那些涉及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疑犯,其申请逮捕的期限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请求批捕的书面文件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决定,批准逮捕抑或是拒绝批捕。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给予批准,那么公安机关便必须在接到通知的当时释放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执行情况。 若是此类情况需要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且这些被拘留者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则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得以保释或居住于特定场所。 全案侦查期间,对于逮捕后的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要是该案情较为复杂,且到期后仍无法结束调查工作,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允许,该期限可再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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