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没有时间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的时限问题,我们必须了解以下内容:
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如若认为拘留对象需进一步逮捕,则应于拘留之次日起算,最迟不得超过第三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即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四天; 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最长拘留期限可达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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