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不让看证据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过程中,应对被告人展开详细的讯问工作,同时还需要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的重要观点和意见,然后将所有相关信息和收集到的资料都记录在案。
换句话说,在整个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情况,而且在条件许可下,他们也完全有资格委派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为自身行使辩护权。 为此可见,在刑事拘留阶段里,犯罪嫌疑人及他所选派的辩护人均有权利接触案卷材料,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