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刑事拘留不移交检察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通常为三天)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在此种情况下,刑事拘留程序将无法进入到检察院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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