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刑事拘留需要几天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在执行拘役时,如果认定有必要逮捕某人时,应在被拘留者被羁押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上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等待应有审查与批准决定。
然而,若遇特殊状况,申请审查及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延长,最多可达一天至四天。 至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嫌罪犯们,他们所受的拘留审查与批准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时间通常为三个自然日内,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达三十个自然日,具体拘留时间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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