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会37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检法部门若针对已被采取拘留措施之人,经判断其确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应于拘留期限(通常为三日内)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提前审查批准。
然而在遇有特殊情况之时,提请审查批淮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乃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团体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淮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七日,例如当案件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体作案等复杂情况,且需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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