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几天批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如有必要对已处于拘留状态的嫌疑人实行逮捕措施时,应在拘留期限满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上诉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嫌疑人难以羁押、大量证据尚需搜集等问题时,公安机关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另就流串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针对盗窃罪这一类案件,批准逮捕的时间通常在拘留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但在特殊情况下或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该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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