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37天后,最晚何时会通知批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拘37天内是否应通知批捕,须依具体情况而论:
1.若检察院未作出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需在接获通知后即刻释放相关人员,仅在确需继续侦查之情况下,方可依法变更相关强制措施; 2.若是经过检察院批准的案件,则务必在37天内通知批捕结果。 关于批捕的具体时限方面,公安机关在认为拘留人员需进行逮捕的时候,会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担任审核工作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上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策: 1.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而批捕的实际授权期则最长可为10个工作日; 2.另有一种情况是,若涉及到特殊性质的案件,例如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是集团作案等重大犯罪行为,那么公安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有可能延长至30个工作日,同时批捕的实际授权期也最长可达37个工作日;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有充足证据表明其犯有犯罪事实,并可能受到徒刑以上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者来说,如果采取保释拘留仍无法防止出现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是社会秩序等社会危险因素,就必须进行逮捕处理。 此外还有一些需要正式逮捕的案件情节,如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性行为; 试图自杀或逃跑; 意图毁灭、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是串供等。 同时,应当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他们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态度是否诚恳等因素考虑进去,作为是否有可能引发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依据。 此外,对于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受到最高达到10年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者,还是曾经从事过严重犯罪或身份不明者,都应该被予以逮捕。 而对于因某些原因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被拘留人员,例如并不涉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得无需追责; 涉嫌犯罪但清楚明确且证据充分,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处罚可能只限于徒刑以下; 涉嫌犯罪但事实模糊不清、证据缺乏,不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标准; 或者虽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且,当人民检察院发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时,公安机关应视情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人民检察院拒绝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令申请的案件中,这类情况经常发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被拘留人员并不涉及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涉嫌犯罪,但是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夯实完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处罚可能仅限于徒刑以下的案件;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满足逮捕要求的证据标准; 4.罪名成立且符合逮捕条件,但实际上被拘留者患有严重身心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中的妇女,因此可以不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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