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过刑事传唤后,应该如何应对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出现针对特定涉案人员的传唤行为,那么这个涉案人员便有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者实施拘留等等。
当传唤程序临近结束之际,该涉案人员必须在传唤证上亲自填写传唤结束时间。 然而,若在该环节涉案人员拒绝配合填写相关信息,侦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传唤证上注明具体事宜。 至于那些需要对涉案人员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在完成拘传任务之后再适时地变更强制措施,确保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简而言之,传唤是一项由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出示传票来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于指定时段内在预定地点聆听审理的诉讼程序。 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清晰地区分和理解拘传和传唤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性。 其中,传唤主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传票方式,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审讯。 而相较之下,拘传则更多地体现了其强制性特征,也就是说,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行使过程具备一定程度的强制效力,必要时甚至可使用戒具。 除去上述特点外,传唤和拘传的另一大明显区别体现在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范围上。 拘传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类人群; 而传唤的适用对象并不局限于此,它还可以应用至诸如自诉人、被害人均、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等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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