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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第十八天怎么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在押的嫌犯,若认为其需要加以逮捕,必须在实施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机关进行申请审批;若是情况较为特殊,则可以适当将此期限延长一日至四日。关于那些流窜犯罪、屡次犯罪以及团体共同作案的重罪嫌疑人,其申请审批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批准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第十八天的计算,需视乎公安部门是否已向人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批准逮捕。若公安部门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已提出申请,那么第十八天很有可能正处于审查批准的期限之内。若公安部门因特殊原因而延长了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那么第十八天也可能处在延长的期限之中。若公安部门尚未提出申请审查批准,那么第十八天还未到达法定的审查批准期限。如需更为精确的分析,则需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拘留的起始日期、公安部门是否已提出申请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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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1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