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1号算不算一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特定期间的计算方式并不涵盖期间初始时刻及其对应的自然日,且在计算过程中亦不涉及途中耗费的时间因素。在此基础上,若期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应将该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之日,然而,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言,其在押期间的期限应至实际到期之日止,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存在而予以顺延。针对刑事拘留31号是否应被视作完整的一天问题,根据前述法律条款,期间的计算方式并未包含期间初始时刻及其对应的自然日,因此,若31号恰好是拘留期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那么31号本身并非完整的一天,而是代表着拘留期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若31号为法定节假日,则应将该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之日,即32号。
然而,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其期限应至实际到期之日止,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存在而予以顺延,因此,若31号为法定节假日,拘留期限应于31号结束,而非32号。综合以上分析,刑事拘留31号不应被视作完整的一天,而是拘留期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若31号为法定节假日,拘留期限应于31号结束,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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