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在什么时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在特殊情形下,此项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一天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恶劣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提请审查批准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完成;但若出现特殊情况或者涉及到重大嫌疑分子,这项时限将可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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