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看守所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律师在与看守所进行会面交流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然而这需要得到办案机关的许可,并且还需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程序; 其次,当被羁押者的近亲家属身患重症或不幸离世时,看守所应立即向其本人通报相关情况; 再者,若被羁押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病情严重至生命垂危之际,除非案件性质极其重大,否则可允许其回家探望亲人,但同样需要获得办案机关的同意及公安机关的批准; 最后,被羁押者的近亲家属为其提供的物品,必须经过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此外,看守所还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被羁押者收到的信件进行审查,如发现其中存在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内容,可以予以扣留并移交办案机关依法处置。因此,律师在与看守所进行会面交流时,务必确保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以合法且规范的方式展开案件分析及法律咨询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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