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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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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姘居概述

非法姘居是非法同居的其中情形之一,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或长或短的临时性公开同居,所以不同于事实上的重婚。构成姘居的行为,必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至少有一方有配偶;二是双方公开共同生活;三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姘居古已有之,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姘居都不在婚姻之列。姘居是人们常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词典中的解释为:非夫妻而同居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实为非法同居的定义。姘居应是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他人进行同居的行为,其同居状态是短期的,不稳定的, (连续性一般限为6个月以下),其关系随时可出于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结束,是非法同居中的一种。如果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居住,应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并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则应属于事实重婚当中的一种。
但是法律却从未对它下一下准确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三点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从该规定中可知,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姘居的情形,视情节的轻重,可对有配偶者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甚至于实行劳动教养。对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以犯罪论处。
简言之,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同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1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二、非法姘居的特点

1.男女双方必须是非法以夫妻关系临时同居。从一定的角度看,非法姘居是一种特殊的通奸行为,虽然他们在一起生活,但他们都知道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临时的,迟早会结束的一种关系。

2.双方行为人之间必须有一方有配偶,或者双方都有配偶。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而在一起以夫妻关系临时同居的,不能按非法姘居论,只能是一般的非法同居,或可能构成事实婚姻。

三、非法姘居与重婚行为

非法姘居与重婚行为有一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属于男女双方非法同居行为,都是我国婚姻法直接禁止的行为;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非法姘居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重婚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也是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对于重婚行为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重婚罪论处。 

2.男女双方非法同居的时间不同。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临时非法同居的,应按非法姘居认定。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长期非法同居的,则应该按重婚行为认定。

3.形式不同。男女双方非法饼居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无需骗取结婚登记手续,从形式上,就可以断定其同居关系是非法的;而男女之问重婚的,有些行为人手里持有骗取的合法的登记手续,从表面上看,其同居关系是“合法的”。 

四、非法姘居和事实婚姻

非法姘居和事实婚姻表面上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但其实二者存在着原则区别: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都无配偶,非法姘居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均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彼此以夫妻相待的,姘居是男女之间出于不良动机,而无长远共同生活目的、非法同居的;事实婚姻是周围群众公认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姘居是周围群众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而认为是不正当的。因此,不应把事实婚姻与姘居混为一谈。姘居是非法的,应予禁止或制止。对事实婚姻,如果它符合结婚条件,可追认其婚姻的合法性,并补办结婚手续。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末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所谓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再与第三者同居生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从参与的人看,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无配偶,姘居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

2.从同居目的看,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彼此以夫妻相待,姘居的男女是由于不良动机,并无长远共同生活的目的.事实婚姻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是一种违法婚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符合结婚条件的,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追认其为合法婚姻,补办结婚手续,如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宣布其婚姻无效.姘居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正常婚姻关系的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姘居者应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也可根据情节,给予一定事实上的行政处分。

五、非法姘居案例

在外姘居近10年的情妇提出分手,49岁男子很生气,挥刀朝其头部、颈部狂砍十余刀,差点要了情妇命。11月1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男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马宏今年49岁,巩义市回郭镇人,五年级辍学在家务农,有一个同岁的妻子,和三个“奔三”的儿子。1998年认识了住对门的新媳妇姚若兰(化名),开始互有好感,1999年姚若兰与丈夫离婚后,马宏开始与姚若兰一起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姘居。2008年初因生活琐事俩人产生矛盾,姚若兰向马宏提出分手,马宏很生气,经常给姚若兰发些“非把你杀了,不让你活”之类的短信。2008年11月初,马宏的三儿子大婚,姚若兰带上亲友大闹了婚礼,这更加重了马宏的恨意。
2008年11月17日下午4点,马宏正准备开着三轮摩托车外出砍树,看见姚若兰挎着一个菜篮子回来,脱口就骂了一句“你真不是个东西”。姚若兰开始和他对骂,马宏一脚把她踹到了路边的水沟里。姚若兰起身大骂马宏:“就你那熊样,还想杀人”,听了这句话,马宏拿起车上砍树的斧子就朝姚若兰头部、颈部狂砍。马宏妻子发现后,抱住马宏阻止他的举动,并拨打“120”求救,马宏趁机逃跑。经鉴定,姚若兰的损伤为额部多处疤痕,颅骨骨折,下颌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显著偏重)。当办案民警打电话劝马宏投案时,马宏居然说:“要是姚若兰死了,我就回去投案,如果没死,我一定找机会砍死她再去投案。”不过,他没有这个机会了,2009年6月25日在逃窜了半年后被警方抓获。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宏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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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8: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