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题 | 网络盗窃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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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网络盗窃犯罪概述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的犯罪呈现出扩大的态势,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从各国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看,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事物,是一种新的特殊犯罪形态,是社会科技发展的产物;由于各国网络水平的发展不一致,导致各国刑事立法对于网络犯罪有不同的规定。其中,网络犯罪中最为常见和案发率最高的是网络盗窃罪,可以说,网络盗窃犯罪是网络犯罪的一种类型分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区别于传统盗窃犯罪,网络盗窃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冒充合法客户身份,或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非法侵入金融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交易平台,将他人的有形或无形的财物或货币进行窃取或转移的行为。这种盗窃活动包括偷盗网上金融财产,偷窃信息和数据及偷用服务等诸多犯罪手段,但无一例外都是依托网络平台、利用某种计算机技术实施的犯罪。两者相比较,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财产,这种财产往往以网络虚拟物或资金数据流为实现;而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这类财物多指向于具有实用价值且可以折算成货币计算其价值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实物及货币。 二、网络盗窃犯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呈智能化、专业化、低龄化。美国犯罪学家埃得温.H.萨瑟兰提出,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的结合产生犯罪的可能性。网络盗窃犯罪就是由于行为人掌握网络技术相关知识的才智和网络形态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形态的犯罪。由于网络犯罪属于智能型、专业型犯罪,那网络盗窃犯罪也具有此共同的特征。并且现代网络系统为了保护网络系统安全,其自身都具有一套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行为人要想破解安全的网络系统和侵入计算机系统,自身必须具备一定的网络计算机专业技术才可完成。因此,网络盗窃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高智商,超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并掌握了大量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熟练的网络操作技能,即网络盗窃犯罪主要依赖于犯罪主体的智力能力及专业水平,而非传统盗窃犯罪所依赖的娴熟的身手。网络盗窃犯罪分子通过破解保护网络安全系统的防范措施,非法进入他人或单位计算机系统,违法操纵计算机,对网络系统及电子数据等信息进行盗窃。 网络盗窃犯罪的低龄化、年轻化的趋势日趋明显。由于网络自身的原因,导致上网的未成年人居多。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0年1月15日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9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位居全球第一;网民年龄结构发展不均衡,表现出极强的年轻化特征,25岁以下网民比例已经超出半数(51.2%),30岁及以下的网民比例甚至超过了七成(70.6%)。当今的大多数年轻人,具备较高的学历,对网络计算机这一新鲜事物比较好奇,并且能够很快掌握应用,当他们作为网络盗窃犯罪的主力军时,这种低龄化的犯罪主体所呈现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2.犯罪行为呈隐蔽性、多样性、虚拟性。网络盗窃行为人通常都是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加之其娴熟的网络操作和较高的网络技术水平,来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盗窃目的。一种行为是通过对网络中特定的信息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复制等,达到信息系统的紊乱,伺机实施盗窃行为;一种行为是通过网络外的干扰工具破坏网络系统中特殊的传输信息和指令,最终达到网络系统无法工作的状态,进而实施盗窃行为。这些行为仅需一台电脑或一部手机即可完成,其隐蔽性是不言而喻的。更有甚者在A国领域内,通过网络对B国的财产进行盗窃,其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是分开的,超越了时空地域的限制,不易被人察觉,隐蔽性更强。再加之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大多是具有高学历、高技能、高工资的白领阶层,在社会中能够更好的隐藏身份不易被人认为是犯罪者,较传统的犯罪者更具有隐蔽性。 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推广,为犯罪者提供了更多的作案方法,使犯罪者的行为具有多样性。犯罪者通过网络这一平台,相互间不断的交流,彼此互相借鉴,使网络犯罪行为尤其网络盗窃行为方法手段更加层出不穷、花样繁多、日新月异。例如:侵入银行信息系统盗窃资金,复制、剽窃软件;使用木马盗窃账号秘密等。 3.犯罪工具呈单一性、普及化网络盗窃犯罪的犯罪工具摈弃了传统盗窃犯罪的犯罪工具,如撬锁工具、攀爬绳索等作案工具,并且传统盗窃犯罪一般在作案前都要去现场蹲守踩点、观察熟悉地形,为实施盗窃做好准备。而网络盗窃犯罪却不用这样耗时费力,只需一台计算机或一部手机连接到网络即可实施网络盗窃犯罪,其犯罪工具非常单一,无需其他辅助工具即可独立完成。通常网络盗窃犯罪是运用木马或病毒破解被侵入系统的密码、篡改信息数据、非法复制下载保密的信息资源、非法盗接通信线路、非法复制电信码号、非法删除、更改银行信息系统的存取款数据等手段,达到非法窃取巨额经济利益。 4.犯罪链条呈集团化、职业化、产业化随着网络盗窃犯罪的日益猖獗,其已形成许多网络盗窃犯罪集团,职业网络盗窃者,销赃产业正在蓬勃发展。由于网络盗窃犯罪的经济利益极大,犯罪者为了追求巨额的经济利益,组成专门的犯罪集团,招募职业的网络盗窃者,盗销分工明确,导致网络盗窃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如今,在淘宝网上可以随处看到买卖QQ号、网络游戏账号,其中不乏是职业黑客或者盗号商盗窃而来的赃物。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在网上销售赃物是网络盗窃者的直接渠道。2006年12月,广东深圳警方破获一起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团伙案件,涉案人员多达44人,其犯罪特征具有明显的规模化、流程化、分工明确等特点,该团伙已盗取QQ号、游戏账号数百万个,涉案金额百万元,非法获利70多万元,完全符合盗号产业链的特征。由“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窃网络账号——第三方平台销赃”等多个环节构成的盗号产业链已经形成。 三、网络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网络盗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从网络盗窃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盗窃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此外,要实施网络盗窃犯罪,还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能力或是计算机专业知识的行为人。但尽管如此,其犯罪主体仍是一般主体,而不能因为具有一定计算机能力或是专业知识的行为人就将其归为特殊主体。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通常是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如法医、鉴定师等。而随着计算机及化,许多平常的网络用户都可能通过学习、实践而取得高超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可见如果将网络盗窃犯罪主体归为特殊主体是不相适宜的。 2.犯罪客体网络盗窃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代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电子货币或电子资金以及网络服务、虚拟财产等。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等犯罪的,依照金融诈骗、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践表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与一般手段的盗窃行为往往有巨大差别,其行为不仅仅是将计算机网络作为单纯的犯罪工具,而常常具有对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的破坏性行为,因此,其侵犯的犯罪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国家对网络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财产性犯罪要大的多。 3.主观方面网络盗窃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且应以故意实施侵入行为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会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目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都已非常注重安全防护,登入口令设置、网络防火墙等对访问限制相当严密,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不做技术方面的刻意尝试,是不可能破译密码而顺利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伴随着行为人对设备打入指令、密码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均带有强烈的“想方设法、非要侵入不可”等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4.客观方面网络盗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行为。网络盗窃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盗窃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 四、网络盗窃犯罪的具体类型1.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盗窃网上银行是传统银行金融服务在网络平台上的延伸,是随着金融电子化建设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形式。网上银行服务产生了电子货币,使得电子资金过户系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电子资金过户系统是指通过光、电或者其他信号,使用计算机在财务账目上记录资金增减,代表一定经济活动并由计算机控制的收付系统,例如定点销售系统(POS)、自动存取款机(ATM)。这种系统提供电汇、直接存款、委托存款、支票检验、信用卡和电话支付等服务。在电子资金过户系统中,代表一定资金财物所有关系的电子数据记录,即被称为电子货币。 犯罪嫌疑人往往使用计算机技术,以国际互联网为作案平台,对网民在互联网在线销售平台上公布的银行账号及个人资料信息(注册用户名、密码提示框中的信息提示及邮箱名称等)进行关联分析,或直接在受害者登录的电脑上种植木马,依靠木马病毒等窃取相关用户信息,破译出网民的网银密码,再通过现金转账或担保平台进行假交易等方式,将受害人银行账户内的电子现金通过电子资金过户系统转到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上,然后迅速通过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达到盗窃的目的。 2.盗用网上服务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丰富的功能,由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也成为一种商品,商用网络系统和网络使用权的提供者,正是通过售出这种服务而营利的,使用者只有向计算机网络的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获得由计算机系统提供的服务。在需要缴费才能取得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者未向某账户交费,而是通过非法手段来免费享受这种服务,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盗用网上服务。常见的如“盗用电信服务”,即犯罪嫌疑人以无偿使用为目的,不经过电信部门许可,非法获取、使用他人电信密码号或账号,或者非法侵入电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设立电信账号并使用该账号,私自接入互联网络接受电信服务的行为。 3.网络平台虚拟财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QQ等网络平台上,其中网络游戏世界中涉及的虚拟财产尤为丰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游戏行为积累的寄存在特定服务器上的数字化非物质财产。不少玩家为了能在游戏世界中胜出,而用真实的货币购买虚拟的高级装备、高级的游戏角色、以及虚拟货币,并且在玩家之中,这种虚拟财产还是可以进一步发生从真实货币到虚拟货币或虚拟物,再从虚拟物、虚拟货币到真实货币的循环转换,遵循物以稀为贵的原则,一些游戏中的“极品”装备、游戏角色的交易价值还非常高。由此,一些人为了获取巨大利益,采用上网时偷看他人输入的游戏账号、密码,或是采取利用木马黑客软件攻击等方法,盗取账号、装备、角色、游戏币,然后再盗卖给他人。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枚不胜举,受害的玩家们深受其害,无不为之失望、痛心乃至绝望。曾有一位资深玩家因数次被盗,痛笔写下“绝望书”,他表示,每次登陆游戏时因担心继续被盗而失去了游戏的乐趣,最终选择了彻底离开。玩家往往都对游戏有很深的感情,账号被盗不但意味着在游戏中的所有心血付诸东流,更重要的是会失去游戏中的团队和朋友,因此大部分玩家会因为账号被盗而选择彻底离开。 4.“网络钓鱼”实施盗窃目前,网上一些黑客利用“网络钓鱼”手法进行诈骗,如建立假冒网站或发送含有欺诈信息的电子邮件,盗取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或其他电子商务用户的账户密码,从而窃取用户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网络钓鱼”实施盗窃的主要手法包括: 一是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犯罪分子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某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信息,继而通过获得用户信息冒名登入交易系统,盗窃用户资金。 二是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犯罪分子建立起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网上银行系统、网上证券交易平台极为相似的网站,引诱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系统或者伪造银行储蓄卡、证券交易卡盗窃资金。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网站都曾遭黑客伪冒。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工商银行网站被仿冒事件。不法分子将ww.icbc.com.cn改为WWW.1cbc.com.CN,诱使客户在假网站上登录了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从而窃取了客户资金。此外,还有的利用跨站脚本,即利用合法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恶意Html代码,屏蔽住一些可以用来辨别网站真假的重要信息,利用cookies窃取用户信息。 网络盗窃犯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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