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少天就算正式逮捕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此类调查应在七日内完成;但若案件较为复杂,则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处理。关于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羁押期限,具体细则如下所述:首先,拘役后的侦查与报捕过程。在此期间(即3天至1个月),公安机关须在刑事拘留实施三日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报捕申请,如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至七日;若案件情况复杂,需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则最长可延长至30天。其次,检察机关对报捕材料的审查逮捕阶段。此环节(即7天)中,检察机关将在收到报捕材料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最后,公安机关在获得批准逮捕后的侦查工作。在此阶段(即一般为2个月),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将再次被送回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捕后侦查。捕后侦查期为两个月,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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