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毒品如何定性贩毒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毒品情况下如何构成贩毒罪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明确阐释的内容,贩毒罪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仅仅取决于涉案毒品的实质性存在与否。这条条款详细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毒品的犯罪构成要素,其中涵盖了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即便在现实中并未出现任何毒品实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的行为,并且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例如涉及到的毒品种类、犯罪手段、犯罪产生的后果等等因素,那么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贩毒罪。因此,如果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及具体行为,尽管实际上并无毒品存在,但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贩毒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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