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毒品罪什么样的情况不予起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走私毒品罪的审判过程中,存在如下几种情形有可能导致司法机构决定不予提起诉讼:首先,若案件的情节极其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依照法律原则可以不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其次,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便失去了司法机关进行追责的权力; 再次,如若罪犯获得了国家特别赦免令且该命令免除了其应有的刑罚; 接着,倘若针对该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受害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而在此之前并未有人提出,或者控告方撤回了控告;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死亡也可能成为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然而,以上所有情况均需经过严谨的审查与认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