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次充好构成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以次品替代优质商品则未必能引发欺诈罪的诉讼指控,然而,却极有可能触犯生产或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于此罪名的违法行为和立案判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生产商、销售商故意在其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中混入次品或以次充好,导致消费者受到欺骗性的选择; 2.以假冒真的方式进行产品销售。 对于这种情况,若涉嫌以下任一情节,则需启动立案调查程序:1.其销售的伪劣产品总销售金额至少达到50,000元人民币; 2.虽然还未实际销售出任何伪劣产品,且其中的部分货值总额已高达150,000元人民币; 3.若销售金额未达50,000元人民币,但已售出部分的销售额乘以3倍再加上未售出部分的货值总额竟已超过了150,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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