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的立案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凡涉及涉嫌进行洗钱行为者,即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其涉嫌掩盖或隐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各项违法所得及产生之利益的起源与性质; 二是其涉嫌在上述情况下,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将资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多种手段来掩盖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起源与性质。若有单位触犯本法,则将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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