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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资金罪江苏标准如何认定
分类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所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在职员工而言,如果存在着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我们将认为他/她涉及到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经济犯罪行为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这种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其次,他/她需要挪用相当于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金额,并且这笔资金已经被他/她用于个人用途或者借给了他人,而且这个过程已经持续了超过3个月而没有归还给本单位。
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二
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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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3 10: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