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偷税金额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偷税金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小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 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领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个人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小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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