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减刑的四种刑罚类型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四种无法获得减刑的刑罚类型概述:1.涉及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作为最为严酷的刑罚工具之一,一经依法判决和执行,便无法再进行减刑处理。 2.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但是由于他们曾经构成累犯,或者曾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毒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 这些罪犯通常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和高度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受到严格的减刑限制。 3.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毒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4.因贪污受贿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同时被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再进行减刑或假释的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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