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成立怎样判刑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相关法条的严格规范,对于涉及到绑架罪行的判刑情况有所明示:首先,如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物品等不正当目的而进行绑架他人活动,或是将他人用作人身盾牌的,该种性质恶劣的犯罪将受到基本刑罚——既为十年以上的监禁期限或无限期徒刑,同时还须根据情况罚缴罚金或没收其人身组成的财产;
其次,当罪犯在实施绑架过程中,顺便杀害了被绑架的受害者,或者蓄意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乃至存活都变得艰难时,这将会导致其刑罚加重升格到无期徒刑甚致死刑的层次,且要同时作出没收人身组成财产的严厉惩罚; 再者,另外一类罪犯可能以更为卑劣的方式进行犯罪,即他们以诈取财物为主要目的而进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此类犯罪同样将遵循上述两款的明确规定执行相应的刑罚。 然而,司法机关在做出针对具体案件的裁决时,会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性,例如犯罪人的动机、手法、实际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是否具有如自首、立功等值得轻减量刑的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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