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是否有结果加重的情况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刑法》中,针对绑架犯罪类型,都设有结果加重犯之规定。
具体来说,当绑架犯罪行为致使受害者失去生命时,即构成此种情形下的结果加重犯。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若是仅由绑架举动本身造成的意外事故导致受害者的死亡,那么该情况也须通过绑架行为和死亡之间存在直接性的因果关系来认定。 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那些以获取财物为主要目的进行的绑架活动,或是将他人当作人质挟持的行为,都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要面临罚款或没收财产的惩罚。 然而,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到杀害受害者或是对其进行故意伤害,使其受重伤甚至失去生命,那么这样的罪犯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另加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至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盗窃婴幼儿的行为,同样需参照上述条款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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