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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