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减为有期后还可以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改为有期徒刑之后,若能持续保持良好的狱内行为规范,积极配合教育改造工作,真实展现其忏悔之意,或有显著的立功表现,则可相应地获得减刑。
然而,若罪犯具备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都应给予其减刑: 即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属实; 在科技创新领域有重大突破,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在日常生活或生产过程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卓越的能力和勇气; 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下,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这是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最低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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