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和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执行死刑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报,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实并做出相应裁决:(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处极刑的罪名存在可能的误判;
(二)在执行死刑之前,被执行人揭露了重大的犯罪行为或有其他突出贡献,这种行为和表现或许会诱发对原判结果进行重新考量的必要; (三)被执行者正在妊娠期。 针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原因引发的暂停执行,当相关因素消退之后,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获准后,再签发动员执行死刑的正式通知,方可执行; 而对于因第三条规定的理由而导致执行暂停的案件,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对原判结果予以改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