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非法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准则基本上是根据销售收入总额或者是尚未销售商品的预计价值,亦或是两者相加的总和进行衡量。
其中,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0元为正式立案的起算点; 而对于尚未进行销售的高价值商品,如果其预计价值已经达到了人民币150,000元也可以作为立案依据; 继而,即使销售收入未达到人民币50,000元,但能通过计算将该些销售额乘以3倍并将这“计算结果”与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预计价值相加,最终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50,000元,同样可以作为立案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若所售卖的伪劣商品属于特定类别,例如食品、药品等,那么立案标准可能会相应降低。 总的来说,立案标准的设定会受到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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