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赌博提供场所罪立案标准是多少元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为赌博提供场地案件中,立案标准不单是以金额作为唯一考量依据。
通常情况下,如行为人在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过程中,通过抽取佣金等方式获取利益,且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当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1.行为人所获得的抽头渔利总计已达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 2.行为人所涉赌资总额累计已超过人民币5万元; 3.参与赌博的人员总数累计已超过20人; 4.行为人为参赌人员提供的赌资总额累计已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行为人从赌博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总额累计已超过人民币5000元; 5.行为人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活动; 6.其他符合构成犯罪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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