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赌博提供场所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提供赌博场地的罪名的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了下列行为举止:提供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场所,并且组织超过三位成员进行赌博活动,或者通过从中抽取利润而获得的款项累积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
参与赌博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所有参与赌博活动的总人数累积达到二十位以上的; 以及在提供赌博场地的过程中,通过非法方式牟取的利润累积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 此外,还有其他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聚众赌博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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