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有哪些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之定义,即为蓄意且带着不良意图地去毁灭他人或公众财物。
关于该类犯罪行为的四个立案标准如下: 1.当所受损害的金额总数达到五千元或以上时,即可依照刑法规定被定罪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罪”。 2.虽然未达到五千元的额度范畴,但若是毁损次数超过三次,亦可视为予以立案的情形。 3.此外,如果所致的社会影响恶劣,也就是指参与者人数多于三人,协同对他人的财产实施故意损毁之行径,也是可以列入立案范围之内。 4.倘若并非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然而因情节极其恶劣、社会负面效应严重,经由人民法院审判裁决,亦有可能成立“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罪”的相关立案。 以上四点即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以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罪立案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如若不幸遭遇上述四种情况的受害者,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所谓的损坏他人财物,不仅仅局限于金钱与实物,只要是非己所有之物均可归入财物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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