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枉法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徇私枉法罪之立案标准,可详细划分为如下几大类:
首先,针对认证无误的无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倘若有人通过伪造、隐蔽、破坏证据或者运用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法,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标进行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等各类行为; 其次,对于明明知晓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者,如果有人企图运用上述同样的手法,故意包庇其不受任何司法程序的调查、起诉与审判; 第三,针对那些试图通过伪造、隐蔽、破坏证据或者采用其他手法来隐瞒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们,其行为表现倾向于让罪行严重者承担相对较轻的追责,或是让罪行轻微者背负较重的追责负担; 第四,在案件立案之后,如果有人运用近似手法,故意遗漏依法应采取之强制措施或者虽然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却在侦查过程中中断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仍未采取任何行动,实则随意放任不理,甚至可称之为违法地撤销或改变强制措施,结果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心完全脱离司法部门的侦查控制; 最后,在刑事审判环节中,如果有人蓄意违逆事实和法律原则,做出枉法判决、裁决,即错误地判定某人有罪或是将无罪之人判定有罪,抑或在明明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仍然做出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颠倒黑白的决定;除此之外,如有其他涉及徇私枉法且应视为刑事犯罪进行追究责任的状况也在此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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