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立案六种情形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不予立案的六种具体情形,虽然其繁复程度可能会让人感到些许困惑,但是实际上,它们却是相当易于理解的实例。
例如,当违法行为所涉及到的情节较为轻微,且在实际发生后即刻得到了纠正,并未对社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不良影响,那么这类事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被列入立案调查的范围之内。 另外,如果某位当事人首次触犯法规,然而由于所造成的危害较小且能够在尽早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正,此时,同样不应该启动立案程序进行追究。 值得指出的是,若能够清楚地证实被指控方并无主观恶意(当然,除非法律另作他议),抑或是出现了其他法律明确授权可以不予立案的特定情况,此时,企业亦不会被下令启动立案调查。 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其它的因素亦可能导致立案行动无法实施,例如案件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有效期;或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业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相关承诺得到全面履行,从而使得当前的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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