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会计工作人员在通常情况下具备成为受贿罪主体的资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明确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特定类型的人群,即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这些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机构中承担公职的人员;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计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权力,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触犯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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