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受贿罪在监狱否有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受贿等行为触犯法律的罪犯,在服役于牢狱之中还有希望争取到刑罚减轻的机会。
这些犯罪行为多与职业有关,因此在服役期间,如能严格遵循相关监禁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真心实意地表达出自身对错误的忏悔和改正意愿,或者展现出立功赎罪的良好表现,便有可能得到相应的刑罚减轻。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来说,即使被减为无期徒刑,也需要在执行三年以上之后才能再次申请减刑,通常情况下会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若罪犯在此过程中展现出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则可按照相关规定将刑期进一步缩短至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 而在由无期徒刑裁定为有期徒刑后,其刑期的进一步减轻则需参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严格把控,每次刑期的减少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且两次刑期的减少之间应相隔至少两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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