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辅助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交警辅警并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因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 这些人员特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特定职务、执行公务的人员。 而作为交警辅警这一职业角色,他们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范畴,其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权力范围相对较为有限。 然而,若在其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与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交警协同进行受贿活动,或者借助于自身工作环境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当利益,并以此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要或接受财物,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视为受贿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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