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斡旋型受贿罪的主体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明文规定,所谓“斡旋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实际上包括的正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群体。
这类人员借助于自己担任职位或职业所拥有的权力和影响力,以及由此形成的独特便利条件,通过运用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职权行为,给相关的请托人谋求非法的、不公正的利益,并且在此过程中还可能会向请托者索取或者接受各种礼品、金钱等形式的财务。 因此,可以明确指出的是,此类犯罪的主体,就是那些既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性,又能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职务或地位特长进行斡旋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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