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起诉环节退赃能否有助于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行为对于刑罚是否能够得到减轻具有重要影响。
简而言之,若所有或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成功追回,那么在此基础上对贪污案件进行判决时,通常应给予从轻处罚; 而在受贿案件中,需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是否给予从轻惩罚。 如果犯罪分子及其亲近之人能主动地退还赃款赃物,或者在办案机构依法追缴赃款赃物的过程中表现出积极合作的态度,那么在量刑时就必须将其与办案机构在侦查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所依照权力追缴回来的赃款赃物区分开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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