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后主动坦白,应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国家公职人员因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恣意收取他人贿赂,并此行为对他人产生某种利益影响而涉嫌受贿罪,那么即使在犯罪事实暴露时能主动承认罪行,也仍然需要面临法律追责。
然而,如前所述,如果在受到指控后能积极交代全部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将被视为积极坦白,通常会获得相应的减轻处罚,严重者乃至可能获得法律豁免,是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需知,这里所讨论的受贿罪,实际上特指那些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以获取他人财物或是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手段,从而达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而涉及的罪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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