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减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触犯挪用公款罪的罪犯,只要其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循监管制度,积极开展教育改造活动且确实具有真诚悔过之意甚至展现出立功表现,即具备了符合减刑条件的可能。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依据以下情况进行适当的减刑处理: 若能真诚坚守监规纪律,虚心接纳教育改造,并且具备明显悔改痕迹或展现立功表现效果者,可以考虑予以适当减刑; 然而,若罪犯能够涌现出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则必须给予必要的积极回应并减少刑期: 比如,能够积极阻止他人实施严重的犯罪活动,积极揭露狱内以及狱外的重大犯罪行为,并且经过调查核实证实其举报内容真实可信; 再如,能凭借自身的聪明才智作出重要的创新和发明成果,或者在科技领域实现深厚而重大的技术突破; 又如,在日常生活或者面对自然灾害时,能够舍己救人,为保护生命安全做出重大贡献; 此外,在应对重大事故或者抵制自然灾害方面,若能展现出杰出的表现,也应视作减刑依据之一; 最后,能否做出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的贡献也是决定减刑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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