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行贿罪如何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在浙江省境内涉及到行贿犯罪行为的惩戒措施及量刑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犯罪事实成立的行贿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其次,若行贿者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且情节较为严重,或者给国家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其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再次,若行贿情节特别恶劣,或者给国家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行贿者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能够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那么法院将会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过程中,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于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性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行贿者,法院也可能会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包括行贿的具体数额、行贿的动机、行贿行为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程度、行贿者的认罪悔过态度以及其他相关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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