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里的共同利益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贪污罪中,所谓的“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其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去为他人谋取私利,并因此而收受被欺诈方的部份或全部财产。
然而,这种私下里达成的“交易”不仅对整个社会、公众或集体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对公共秩序及国家制度的稳定构成了威胁。因此,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严肃查处。 要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这样的“共同利益关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公职人员必须是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和资源为他人谋取了实际的利益; 其次,被欺诈方必须向公职人员提供了部分或全部的财产作为回报; 再次,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着明确的等价交换关系,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被欺诈方的财产之间存在着直接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最后,这种“利益关系”的实现必须对国家、集体或公众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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