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下列情况公安机关不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权立案侦查的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及军队保卫部门,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4.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5.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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