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集体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侵吞集体财产属于贪污行为,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就会构成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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