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股东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对象是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中的从业者。 如果一名股东运用其身为公司成员所拥有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了职务侵占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类型的公司股东行为均可被视为构成该罪行,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有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法手段侵占公司财产的具体事实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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