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类犯罪的主体主要为各类企事业组织中的在职员工,包括身处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事业或单位的公职人员,以及受这些单位委任前往私有企事业及其他组织履行公职职责的公职人员,此外还包含了非国有企事业及其他组织的员工。
这类犯罪主体利用他们在职务中所拥有的权力,将本应属于其所在单位的资金私自挪用以供自己使用或者擅自借予第三方,若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较大规模且已持续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或是虽然没有超出三个月,但对该资金进行了营利性质的用途,抑或实施了非法活动,那么则被认定为犯下了挪用资金这一严重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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