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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不算挪用资金罪
分类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主体中的工作人员,凭借其职责上所拥有之优势地位和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应供企业或组织内部调剂使用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擅自与私人或第三方签订债权债务合同,以此将资金据为己有,从而引发数额较大、占用期限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等情况;
或者虽然占用期限未满三个月,但若涉及到数额巨大、将该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亦可构成此罪名。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属于挪用资金罪的范畴:
首先,行为人并未充分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例如,资金的使用并非基于其在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权限范围内。
其次,资金的实际用途并非供个人私自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再者,挪用的资金数额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最后,即使占用期限超过了三个月,但如果挪用金额较小,且未被用于任何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也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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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8:57:04